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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提出清理整顿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物流网 加入时间:2005-8-25 www.shenzhenwuliu.net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提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审核原则和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的精神,国家发改委确定以下审核原则: 

  一、符合规划的要求。申请保留的开发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符合区别对待、分类设定的要求。按照不同经济带的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划、生产力布局、可供土地资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审定设立开发区以及开发区的数量、类型和规模等。 

  三、符合集约化的要求。申请保留的开发区应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是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对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大、资源消耗低、环境保护好、产出效益高、形成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开发区,优先保留。 

  审核标准; 

  一、对设立5年(1999年底以前批准设立)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面积20%的开发区应予以撤销。 

  二、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开发区应予以撤销。 

  三、下列园、区不再冠以带有开发区含义的称谓,不纳入开发区管理: 

  1、各类新建高教园区、大学园区等; 

  2、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 

  3、省级及以下旅游度假区; 

  4、建设新城为主的各类园区; 

  5、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 

  (四)申请保留的开发区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开发区配套设施除外)应划归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管理,相应核减开发区面积。 

  (五)开发区的“区中园”,不作为独立园区保留(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不单独计算面积。 

  (六)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区应予以合并,但不得借机搞“一区多址”。对城市远郊区、县及县级市已建开发区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原则上保留1个开发区。未有的一般不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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