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修改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短纤维的反倾销税率并取消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省的聚酯短纤维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为未经梳理、条纹处理或其他加工的、用于纺织的聚酯合成短纤维,海 关编码为55032000。 1999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省的聚酯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2000年12月,欧盟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台湾省和韩国出口商的反倾销税以到岸价百分比的形式征收。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省和韩国的聚酯短纤维的裁决结果: 国家(地区) 公 司 名 称 税率(%) 中国台湾省 远东纺织有限公司 6.8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9 Shingkong合成纤维公司 13.0 其他台湾公司 13.0 韩国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 0 汇维仕株式会社 4.8 SK商事株式会社 4.8 株式会社成林 4.8 其他韩国公司 20.2 2003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次调查是应Comité International de la Rayonne et des Fibres Synthétiques(CIRFS)2003年12月10日提出的申诉而启动的,申诉方认为,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维存在倾销并对欧盟成员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税期中复审。 反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12月31日。由于中国企业对抽样问题的答复很少,欧盟委员会认为无需对中国出口商及生产商进行抽样调查。 一、市场经济待遇 5家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调查显示,只有1家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待遇的标准,其他4家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被驳回。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为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二、单独税率 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5家中国企业同时也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获得单独税率。在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4家企业中,1家企业由于无法说明企业本身决定出口价格、数量和销售条件,因而不符合单独税率的标准;而其他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这3家企业分别为:1. 由杭州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德清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组成的安顺集团;2.慈溪江南(Jiangnan)化纤有限公司;3.江阴市长隆化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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